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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函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如遇以下情形向公众集资的,务必提高警惕:


1.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2.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

3.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4.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5.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6.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7.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8.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9.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10.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按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有关规定,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请广大客户和家属提高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远离非法集资,防止利益受损。如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应及时收集和保存广告宣传资料、推介会录音录像、合同协议、转账凭证等证据,并积极向当地处非办及公安机关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顺丰保险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6日